第二十条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应依据管辖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相关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对发现违法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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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局接到的总局布置的安全监测工作中产生的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的涉及本市生产企业的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由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应在获取相关报告后及时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情况,并按法定程序由稽查总队或稽查总队移交该生产企业所在辖区的区稽查大队核查处理,对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医疗器械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结果函复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