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81003450
新闻中心
二类医疗器械备案代理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15        返回列表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告之:

(一)由北京医疗器械检验所进行复验的,检验机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将复检汇报各自邮递有关单位,保证有关单位均可以有效得知复查结论。

为您带来医疗器械二类办理备案、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书、保健品许可证书、食品类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企业注册、企业变更、企业注销、公司吊销、出版发行许可证书、外地公司入京施工备案、医疗门诊、医疗整形等工作,秉持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用心听客户满意度,为用户提供不错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及其诚恳的态度均获得新老顾客的****。

(二)由别的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器械检验组织复查的,原检测企业应自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上传到“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各有关单位依照本规程第十四条实行。


核心提示: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库房,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医疗器械二类备案
刚发布的文章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嘉业大厦二期一号楼12B层
  • 电话:13681003450
  • 手机:13681003450
  • 联系人:常经理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