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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代办北京丰台区医疗器械二类备案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自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关单位,确保相关单位均能有效获知检验结果。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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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单位应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信息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样单位。

(二)生产企业与被抽样单位在同一辖区的,抽样单位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生产企业,并组织调查。

(三)生产企业与被抽样单位不在本市同一辖区的,生产企业注册地的区局(或直属分局)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生产企业,并组织调查。

(四)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外省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往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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