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自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关单位,确保相关单位均能有效获知检验结果。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我公司主要经营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资质审批;代办北京医疗器械二类备案、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代办公司注册、代办公司变更、代办公司注销、代办公司吊销转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代理进出口备案、餐饮许可证审批、图书经营许可审批。可提供注册地址。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库房,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医疗器械二类备案
(一)抽样单位应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信息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样单位。
(二)生产企业与被抽样单位在同一辖区的,抽样单位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生产企业,并组织调查。
(三)生产企业与被抽样单位不在本市同一辖区的,生产企业注册地的区局(或直属分局)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生产企业,并组织调查。
(四)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为外省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往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