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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北京市医疗器械二类备案、代办北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现场将安全监测的抽样信息输入“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现场不具备技术条件的,应在完成抽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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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督抽检和监测抽检的样品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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