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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北京市医疗器械二类备案、代办北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现场将安全监测的抽样信息输入“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现场不具备技术条件的,应在完成抽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我公司主要经营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资质审批;代办北京医疗器械二类备案、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代办公司注册、代办公司变更、代办公司注销、代办公司吊销转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代理进出口备案、餐饮许可证审批、图书经营许可审批。可提供注册地址。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库房,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医疗器械二类备案

第十七条 监督抽检和监测抽检的样品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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