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检验机构复检的,原检验机构应自收到检验机构调取留样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留样送达。原检验机构应自送达留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留样调取情况及时以公函文件告知抽样单位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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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检申请单位是生产企业的,抽样单位应自接到药品检验机构的复检受理情况书面告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检受理情况告知被抽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