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抽样单位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以下称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符合复检要求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从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依法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向复检申请人出具《食品安全监测复检受理通知书》(见附表1-12),向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分别出具《食品安全监测复检通知书》(见附表1-13)。
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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