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复检备份样品的处理:
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对超过保存期的复检备份样品,应进行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填写《检验机构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见附表1-10)。
第三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定期整理检验过程档案,按照年度任务类别进行分类,应将检验过程的原始数据制作成数据资料(如刻录光盘),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依法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