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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三类公司注册要求
发布时间:2023-10-15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北京市医疗器械三类公司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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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建立不合格医疗器械控制性管理程序,规范不合格器械的管理工作。

2、依据: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3、使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企业不合格医疗器械控制性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适用于医疗器械验收、在库养护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

4、 职责:质管部门、购进部门、仓储部门、销售部门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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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77介入器材;

B类: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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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除上述类外的其它类代号医疗器械

D类:Ⅲ-6840体外诊断试剂

经营A类产品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

经营B类产品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

经营C类产品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经营D类产品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冷库不得小于20立方。

4、 程序:

5.1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发现:

5.1.1购进验收时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发现:医疗器械验收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医疗器械质量验收标准》等对购进医疗器械进行验收,遇以下医疗器械质量问题,需填写《医疗器械拒收单》,报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5.1.1.1破损、污物、短少;

5.1.1.2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5.1.1.3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

5.1.1.4进口医疗器械通关单不符合规定;

5.1.1.5“三证”不全的医疗器械。

5.1.2在库区发现以下质量可疑医疗器械,需填写《医疗器械质量复核单》,报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5.1.2.1仓库保管员发现的质量可疑医疗器械。

5.1.2.2养护员对在库医疗器械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疑问的医疗器械。

5.1.2.3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5.1.2.4已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同批号或相邻批号的医疗器械。

5.1.3销后退回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发现:销售部门对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填写《医疗器械质量复核单》,报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5.1.3.1客户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有疑问而以口头、、书面函件等形式向销售部门反映的医疗器械。

5.1.3.2供货单位发现留样有质量问题而通知购货单位回收的医疗器械。

5.1.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使用或回收的医疗器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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