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2)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3)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延期、新办、注销!!
二类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新办、注销!!
解决办证过程中面就够,人员不合格,库房没有,不会流程,不会写材料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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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例》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2)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