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其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在本市实施以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为您提供医疗器械二类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公司吊销、出版物许可证、外省企业进京施工备案、医疗门诊、医疗美容等服务,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用心去感受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较好健全的售后服务以及真诚的态度均得到新老客户的****。
(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审批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工作。
(二)负责在本市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