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研究同类医疗器械比对方法,简化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
第十六条 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企业沟通机制,解决企业在医疗器械注册审评阶段遇到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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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整合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原则上新产品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通过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增加生产产品可免于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不涉及新方法学或新工艺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