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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公司注册代理/医疗器械公司代办变更及延续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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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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