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自行停业时,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暂停经营报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出恢复经营报告;停业1年以上的,须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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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5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自行停业时,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暂停经营报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出恢复经营报告;停业1年以上的,须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 核心提示: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库房,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医疗器械二类备案 刚发布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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