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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北京通州医疗器械二类备案/代办通州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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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实施重点监管:

(一)新开办的通过自建网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

(二)大型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三)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加强检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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