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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淼咨询常年代办北京三类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0-14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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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公司注册代理

我公司*代办北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公司注册代理。北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服务,自2012年2月1日起,北京医疗器械公司办理,医疗器械验收标准启用新标准,新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增项、换证。

新标准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企业按经营范围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按标准对企业的注册地及库房要求,A类要求注册地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库房使用面积不小于40㎡;B类要求注册地不小于60㎡,库房不小于80㎡;C类要求注册地不小于100㎡,库房不小于40㎡;D类和E类要求注册地使用面积(含同一址仓库)60㎡;F类要求注册地不小于40㎡,库房不小于20㎡。按新标准住宅不能用做库房使用。

 我司在免费为企业公司登记注册的同时,针对目前市场上需求量大,紧缺的二三类医疗器械,食品经营许可证,积极运作,开发出一批工商备案的地址,为企业办理许可证争取到的便利,迅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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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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