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及门诊部:设置规范
一、人员(一)医师。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护士。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二、房屋(一)口腔诊所要求建筑面积250平米以上,口腔门诊部要求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二)房屋性质必须是商业(三)房屋必须有独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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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个,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五、注册资金到位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郑重承诺:公司全部产品与服务均为阳光服务,不存在“阴阳合同、隐形收费、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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